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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祁東縣人民法院白地市法庭審理了一起因被告銷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告訴請主張10倍賠償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該案就此了結。
2020年7月24日,原告譚某在“拼多多”上購買了被告新鄉市某公司生產的“珍鮮佳寶寶營養手工面條”共20袋,因被告銷售的面條雖聲稱是嬰幼兒輔食面條,但實質上僅為普通花色掛面,譚某遂于同年11月向被告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投訴舉報。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被告進行行政處罰后,原告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還貨款564元并支付10倍賠償款5640元。
該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新鄉市某公司對原告譚某訴請的基本事實予以認可,法院在對被告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后,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最終以被告支付原告1750元賠償款、原告自愿放棄該案其他訴訟請求調解結案。
法官寄語: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之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該案被告新鄉市某公司生產的涉案面條屬于一般的花色掛面,但是產品外包裝上的標識標簽使消費者誤認為是嬰幼兒輔食,其食品標簽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根據法律規定,被告新鄉市某公司除應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外,還應當向消費者進行民事賠償。